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王**、张**、蒋**、郝**、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杨**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故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杨**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后,原告既不交纳,
也未提出缓交申请,致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