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商银**九州支行与临沂市**有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郯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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