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作银行与与被执行人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