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莆田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戴**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国农业**田荔城支行与福建**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莆田**有限公司与汇泽润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莆田农**司秀屿支行与福建省**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莆田农**司秀屿支行与福建省**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莆田**有限公司与福建**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仙游县支行与杨**、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田城厢支行与莆田**有限公司与马**、马**、马**、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泉州**限公司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是国与中国工商**门市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限公司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