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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莆田分行与戴**、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莆田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戴**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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