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沙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沙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93元减半收取4546.5元,由原告福建**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告兴业**沙县支行与被告三明金**有限公司、三明市**有限公司、黄**、张**、张**、沙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福建沙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沙县支行与被告王**、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工商**沙县支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德辉纺织有限公司、尤溪县**责任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罗*、杨**、余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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