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沙县支行与被告三明金**有限公司、三明市**有限公司、黄**、张**、张**、沙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沙县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沙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486元,减半收取197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43元,由原告兴**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