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兴业**沙县支行与被告三明金**有限公司、三明市**有限公司、黄**、张**、张**、沙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沙县支行与被告三明金**有限公司、三明市**有限公司、黄**、张**、张**、沙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沙县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沙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486元,减半收取197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43元,由原告兴**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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