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国邮政储**春县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永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福枝、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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