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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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