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顺昌县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特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顺昌县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61994.5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6月14日的利息为51712.12元、滞纳金为16831.42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拥有的车牌号为闽H9XXXX号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已设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顺昌县支行;被执行人陈**名下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建西镇林建路XX号X-X层房产,该房产已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陈**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陈**在林*等部门无信息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拥有房产、车辆,但暂时无法变现。现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特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