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柘执字第193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东风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71359.57元及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柘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431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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