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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与赖**、兰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与被告赖**、兰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俩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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