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与被告严**、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俩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02元,由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前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