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彭**、郑**、叶**、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彭**、郑**、叶**、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安**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91000元、利息94375.48元、罚息331.1元(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5月12日)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福建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496700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郑**、叶**、陈**对上述借款在其抵押项下担保最高限额348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彭**、郑**对其抵押项下最高限额146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彭**、郑**对全部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9100元、执行费68379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