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柘荣县支行与福建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柘荣县支行与福建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49110.42元及罚息、复利,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432元、执行费4963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因被执行人财产短期内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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