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福建**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福建**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074776.39元及2014年7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33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23148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其债权已转让第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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