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林**、郑**、张**、郑**、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林**、郑**、张**、郑**、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74500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4877.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3624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