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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