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施**、郭*、姜**、郭**、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施**、郭*、姜**、郭**、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施**、郭**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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