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漳平支行与被告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漳平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漳平支行以被告邓**已于2015年5月18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中国**漳平支行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漳平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73元,由原告中国**漳平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