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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漳平支行与被告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漳平支行与被告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漳平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漳平支行以被告邓**已于2015年5月18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中国**漳平支行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漳平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73元,由原告中国**漳平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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