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曾金*、黄**、陈**、曾**、黄**、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曾金*、黄**、陈**、曾**、黄**、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被告已将贷款本息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漳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