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曾金*、黄**、陈**、曾**、黄**、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被告已将贷款本息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漳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