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刘**、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8号一间店面及第六层住宅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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