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