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建阳市支行诉被告叶**、周**、游**、谢**、谢**、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建阳市支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建阳市支行以被告叶**已主动清偿贷款为由提出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建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建阳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