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农业**建阳市支行与被告叶**、周**、游**、谢**、谢**、肖**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建阳市支行诉被告叶**、周**、游**、谢**、谢**、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建阳市支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建阳市支行以被告叶**已主动清偿贷款为由提出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建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建阳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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