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福建金**限公司、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郑**、李*、福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3991493元,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39914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郑韩锋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工业路15号龙*锦江花园x号的房产(所有权号:0015x)。

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江大道南路x号x幢的房产(所有权号:0120140x、0120140x、0120140x、0120140x)。

冻结被告郑**在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3991493元。

冻结被告李*在中国建**限公司福安富阳支行的账户存款3991493元。

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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