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力源电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24692495元,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246924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x号水岸明珠x幢x层B21号写字楼的房产(所有权号:0020130x)。
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晨晖路x弄x号501室的房产(所有权号:浦2012015639)。
查封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南路x号x号楼x层101室住宅及x层101号杂物间的房产(所有权号:00042x)。
查封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阳兴路一弄x号的房产(所有权号:0018x)。
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闽J×××××、闽J×××××小型汽车三辆。
冻结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24692495元。
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