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郑**、李*、福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3048786元,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30487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郑韩锋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韩阳镇上文昌祠x号的房产(所有权号J001231)。
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江大道南路x号x幢的房产(所有权号:0120140x、01201403x、01201403x、0120140x)。
冻结被告福建金**限公司在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3048786元。
冻结被告郑**在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3048786元。
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