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美柯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吴**、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5029994元,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50299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吴**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沙花园x幢x层x号住宅及1层2号杂物间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0019x)。

冻结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5029994元。

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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