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榕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叶*、张**、张**、李**、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1549110元,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15491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张**、张**所有的坐落于宁**东侨大道x号(九龙商城)x幢1层21号的房产(所有权号20040x)。

查封被告张**、张**所有的坐落于宁**东侨大道x号(九龙商城)x幢2层2-L号的房产(所有权号200409x)。

冻结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1549110元。

冻结被告张**在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1549110元。

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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