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被告福**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卓**、阮建州、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3002529元,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30025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卓**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x号华兴中环一号x幢11层1102、1103号的房产(所有权号:0020122x、1120122x)。
二、查封被告阮建州、郑**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工业路150号荣*外滩x幢11层1103号的房产(所有权号:0020120x)。
三、冻结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福安营业部的账户存款3002529元。
四、冻结被告卓**在中国建**限公司福安前进支行的账户存款3002529元。
五、冻结被告阮**在中国建**限公司福安前进支行的账户存款3002529元。
六、冻结被告郑**在中国建设银**行会计结算部的账户存款3002529元。
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