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美柯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吴**、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4471879元,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价值为447187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吴**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小型汽车一辆。
冻结被告吴**在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账户存款4471879元。
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