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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宝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符*科诉宝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起诉状副本已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依法向被告宝鸡市人民政府送达。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原告书面增加要求“撤销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光明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与安置办法》”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不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符**增加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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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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