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西周支行与被告伊**、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限公司西周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宁**限公司西周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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