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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宝鸡**卫生局行政不予受理纠纷再审复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诉宝鸡**卫生局要求撤销金台区卫生局作出的不认定赵全英非法行医的“告知函”一案,宝鸡**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1、本案情形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之子张*因服饮了赵全英自制的中药导致病情加重不幸去世。赵全英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以及生命权,赵全英既没有医师资格,也没有行医资质,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早在2009年5月,金**生局就要求金台区卫生监督所尽快调查此事。而被申请人至2013年9月2日,才就此事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告知函”,并明确告知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一、二审裁定均认为本案并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是错误的。2、本案并未重复起诉。申请人2013年3月10日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是诉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而再次起诉时,是针对被申请人2013年9月2日出具的“告知函”依法提起诉讼。故申请人虽然两次以同一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但诉讼理由并不一样,不应属于重复诉讼。故请求撤销一、二裁定,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诉的“宝鸡**卫生局关于张*举报赵全英涉嫌非法行医调查结果的告知函”是张*向行政机关举报后,金**生局对举报行为的一种答复告知行为,对该答复不能认定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故该诉请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2013年3月15日金台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3)金法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对张*要求判令金**生局将赵全英非法行医行为通报公安机关的诉请,进行了处理,本次诉讼中的该项诉请属于重复诉讼。故一、二审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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