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象山县支行与任典会、池**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司象山县支行与任典会、池**、葛**、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甬象定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司象山县支行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典会、池**、葛**、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的确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4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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