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象山国**责任公司与吴**、俞**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象山国**责任公司与吴**、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吴**、俞**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国**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国**责任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4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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