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银**温州分行与温州**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温州市**有限公司、青田**限公司、陈*、陈**、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东风村环山路(所有权证号:021250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5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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