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温州分行与王**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季**、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普正**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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