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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徐**与徐**、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徐**、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2月2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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