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公司蒲州支行与被告何**、王**、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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