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诉被告周**、章**、陈**、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建设**州龙湾支行与温州市**限公司、温州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招商银行股**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电器厂与浙江四**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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