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黄**、郑**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郑**、黄**、郑**、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郑**、黄**、郑**、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交纳执行款298537.8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郑**、黄**、郑**、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51元,执行费4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郑**、黄**、郑**、卢**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郑**、黄**、郑**、卢**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侨新村烟草局宿舍2幢2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郑**所有,该房产已被查封,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予处置。被执行人黄**、郑**、黄**、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郑**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369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郑**、黄**、郑**、卢**有财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5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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