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神光纸业有限公司、项祖想、王**、王**、王**、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龙港支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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