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王**、陈**、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浙江苍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黄**、郑**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王**、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银**苍南支行与浙江**限公司、泰顺天**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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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有限公司、杨**与杨**、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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