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陈**、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王**、陈**、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浙江苍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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