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苍南**有限公司、杨**与杨**、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杨**、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苍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浙江苍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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