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杨**、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苍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浙江苍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