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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方舟、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农商银行)为与被告方*、黄**、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则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黄**、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农商银行起诉称:2014年1月23日,被告方*以购装潢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利率8.60‰计息,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20日止,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12.90%计息,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被告吴**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被告方*归还原告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4276.6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方*仍结欠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106.06元(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止)。被告方*、黄**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方*、黄**共同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8.60‰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90‰计算)。二、被告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金融许可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

2、三被告身份证,证明三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

3、婚姻登记信息,证明被告方*、黄玉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4、个人保证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保证借款合同的事实;

5、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已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方*、黄**、吴**均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方*、黄**、吴**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1年1月6日,被告方*、黄**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22日,经温州**管理局核准,浙江**作银行变更登记为浙江苍南**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浙江**作银行钱*支行与被告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吴**为该借款合同设置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钱*支行系原浙江**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其权利义务应由原浙江**作银行承受。被告方*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由于浙江**作银行已变更为农商银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方*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与方*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要求被告黄**共同偿还涉案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吴**作为上述借款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方舟、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万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8.60‰计算;按本金10万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90‰计算)。

二、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舟、黄**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方舟、黄**、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2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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