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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云州与浙江平阳**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平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陈**、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蔡**归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约期内利息8046.75元、约期内复息(按月利率12.75‰,以2605.8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2494.34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2549.9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368.33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约期外罚息(按月利率12.75‰,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逾期拒不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2、判令担保有效,被告陈**、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实现债权费用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实现债权费用为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变更名称为浙江平阳**有限公司。2014年4月4日,被告蔡**向原告浙江平阳**有限公司申请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平信联(2014)循保借字第8591120140011046号),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止,月利率为8.5‰,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其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陈**自愿为被告蔡**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姜**自愿出具保证函一份,对被告蔡**在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00000元的所有融资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均约定,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借款(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期限(融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蔡**于2014年4月4日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止,月利率为8.5‰,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同日,原告发放借款10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期内利息8046.75元、约期内复息、约期外罚息被告蔡**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陈**、姜**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合同约期内利息8046.75元,约期外罚息(按月利率12.75‰,自2015年4月4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约期内复息(按月利率12.75‰,以2605.8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2494.34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2549.9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368.33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陈**对被告蔡云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姜**对被告蔡云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保证函》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00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1230.50元,由蔡云州、陈**、姜**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受理费2461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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