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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陈**、艽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艽**、叶**、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2.判令被告艽**、叶**、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5日,被告陈**、艽**、叶**、黄**与原告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艽**、叶**、黄**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陈**发放了借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借款到期后,被告除偿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0日外,又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

二、艽**、叶**、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叶**、黄**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陈**、艽**、叶**、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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