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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华**、范**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范**、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华**、范**、华**、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华**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范**、华**、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222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华**各履行1万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华**、范**、华**、吴**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华**、范**、华**、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拘留决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华**、范**、华**、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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