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林**、彭**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彭**、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缴纳执行款199038.18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彭**、林**、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2202.00元,申请执行费288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陈**在中国**南支行有存款,现已扣划陈**银行存款27882.48元、林**银行存款50486.27元。另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253-1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永泰嘉园1幢1103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名下,以上房产均存在抵押,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彭**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林**、陈**的两笔扣划款共计78368.75元,被执行人林**、林**名下的抵押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2015)温苍执民字第2462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46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陈**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林**名下的抵押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彭**、林**、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4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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