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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杨**、杨*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杨*、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杨*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1399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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